
固定資產準則與稅法差異分析及納稅調整
一、固定資產確認與稅法差異
會計準則 | 稅 法 |
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對外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的有形資產。 | 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 |
差異分析:①會計準則將投資性房地產從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準則中分離出來,而稅法仍將其作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處理; ② 稅法強調與生產經營有關;否則計稅基礎等于零。 |
•問:新法取消了固定資產的價值標準,實務操作中比較難以掌握,如有些工具價值較低(200-300元左右),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究竟是計入“固定資產”還是計入“低值易耗品”?
•答:按照《實施條例》第57條的規定,新法第11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