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形資產準則與稅法差異分析及納稅調整
一、無形資產確認與稅法差異
會計準則 | 稅 法 |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 |
差異分析:一是關于商譽。二是關于土地使用權。三是關于計算機軟件。 |
二、無形資產初始計量與計稅基礎的差異
(一)外購無形資產初始計量與計稅基礎的差異
會計準則 | 稅 法 |
購買無形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無形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 | 應按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
差異分析: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不按現值計價,會導致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對于會計確認為當期損益的部分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然后在攤銷或者處置無形資產時,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
(一) 自行無形資產初始計量與計稅基礎的差異
會計準則 | 稅 法 |
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開發階段的支出,滿足一定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 | 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
差異分析: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