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處理:
•假設稅務機關認可的建筑物公允價值為180萬元,那么乙公司應當確認固定資產轉讓所得90萬元(180-90)。
•換入固定資產的會計成本為110萬元,計稅基礎應為200萬元(110+90),此后乙公司對換入固定資產提取折舊或者處置、出售時,應當相應轉回差異,并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若當年會計利潤為410萬元,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因素,
應納企業所得稅=(410+90)×25%=125(萬元)
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小于計稅基礎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200-110)×25%=22.5(萬元)
•例:甲企業以成本價25000元的A產品換取乙企業的B產品。乙企業B產品的成本價為30000元。甲企業換入的B產品作為固定資產使用,乙企業換入的A產品作為庫存商品處理。二者的公允價值均為60000元,計稅價格等于公允價值。增值稅率17%。假設上市交易不具有商業實質,甲企業和乙企業都沒有對上述商品提取減值準備。除增值稅外,不考慮其他稅費!
•甲企業:
•借:固定資產——B產品=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支付的相關稅費=25000+60000*17%=35200
•貸:庫存商品25000
•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0200
•稅務處理:
•應當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申報:附表一第14行填報60000元,結轉到附表三第2行第3列60000元,結轉到主表第14行納稅調增60000元;附表二第13行填報25000元,結轉到附表三第21行第4列25000元,結轉到主表第15行納稅調減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