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
•五、關于以前年度職工教育經費余額的處理 對于在2008年以前已經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新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應先從余額中沖減。仍有余額的,留在以后年度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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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3】
•某企業2006年初職工教育經費結余40萬元,從2006年度開始按照工資總額2.5%每年計提職工教育經費25萬元,2006、2007、2008年每年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分別是10萬元、11萬元、22萬元。則相應的納稅調整分析如下表:
七、“五險一金”的會計處理與稅法差異
會計準則
稅法
“五險一金”,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計量應付職工薪酬義務和應相應計入成本費的薪酬金額。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五險一金”,準予扣除!
差異分析:只有實際繳納的金額方可扣除。對于提而未繳的“五險一金”不得在稅前扣除,本期實際繳納數超過了提取數的部分,允許在實際繳納的年度扣除,即前期調增的金額,允許在本年作納稅調減。
•對于基本社會保險,稅法在堅持權責發生制原則的同時,還強調收付實現制原則,即:
• 1.當年計提并且繳納的,允許在匯算清繳時扣除;
• 2.當年計提但在次年匯算清繳前實際繳納的,視為報告年度支付,也允許在匯算清繳時扣除;
• 3 .當年計提但在次年匯算清繳前還沒有繳納的,不允許在匯算清繳前扣除,但以后3個年度支付的,應按照征管法的規定回到原所屬年度按照相關規定扣除。
八、商業保險費的會計處理與稅法差異
稅 法
企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為特殊工種人員繳納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也屬于職工薪酬。
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可以據實扣除。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差異分析: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本期及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保險費用的扣除原則:
•第一,只要具有強制性和基本保障性的保險費用都可以據實扣除
•第二,企業在商業保險機構為本企業的財產購買的財產險可以扣除,但為投資者個人或其職工個人購買的財產險和人壽險一律不得扣除。
•第三,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屬于人壽險,原則上不得扣除,屬于隨同交通票一并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可以作為差旅費的雜費稅前扣除。
• 《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06]478)第18條指出:“企業應當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野外、礦井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所需保險費用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不準安全費用中列支”。
九、辭退福利的會計處理與稅法差異
當辭退計劃滿足準則規定的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應當確認一項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管理費用。
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而支付的合理的補償費,屬于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必要而合理的支出,允許據實扣除。
差異分析:辭退福利屬于職工薪酬核算的范圍,但不屬于稅法中規定的工資薪金范疇。本期提而未付的金額,不得在本期扣除,實際支付時,作納稅調減處理。
十、股份支付的會計處理與稅法差異
現金結算和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資產負債表日,計入成本費用類科目。
無論是哪種形式的股份支付,均應計入工資薪金總額的范圍,按照工資薪金稅前扣除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差異分析:在職工未實際行權之前,該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職工實際行權時,應當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