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違法事實及定性處理
(一)違法事實和作案手段
W公司利用銷售貨物對方不索要發票的有利條件,采用銷售貨物不入賬的方法,隱匿其銷售收入,同時將其所有銷售收入都存入了法定代表人金某個人銀行卡,再由金某以個人的名義“借”給公司,用于維持其正常經營。W公司于2005年1月至2007年3月期間,少列應稅銷售收入1102萬元,造成少繳增值稅125萬元(2006年度后按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稅率征收),外資企業所得稅15萬元。
(二)處理結果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W公司少列收入的偷稅行為追繳增值稅125萬元,并處一倍的罰款;
2.根據《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三條、第五條、第七條、《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有關項目解釋的通知》[財稅〔1994〕5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在籌辦期內取得的收入計征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40號]的規定,該公司購進商品進行簡單組裝后銷售的業務,屬于從事商品銷售業務,不應確定其為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對其追繳外資企業所得稅15萬元,并處一倍罰款。
3.根據《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從滯納稅款之日起依法加收滯納金。
四、處罰聽證、稅收保全及強制執行情況
(一)處罰聽證
2007年6月26日,稅務機關向W公司下達了《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該公司對稅務機關給予的140萬元罰款存有異議,并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了聽證申請。
7月10日,A市國稅局依法公開舉行了W公司稅務行政處罰聽證會。聽證會上,稽查局檢查人員就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予以陳述,并出示事實證據材料,提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對該公司代理人所提出的異議進行了詳細、耐心的說明。該公司對違法事實予以認可,但以內部管理混亂、法人不熟悉中國法律等為由,請求稅務機關從輕處理,但并沒有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稅務機關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對事實認定有錯誤或者偏差。稅務機關根據聽證情況,認為該公司違法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并且檢查程序合法,遂作出維持原稅務處罰意見的決定。
(二)稅收保全及強制執行
聽證結束后,稽查局于7月16日依法送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W公司應依照稅務機關的處理決定繳納稅款,但是W公司以資金緊張為由,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繳納稅款。在此之前,W公司擅自轉移部分機器設備,妄圖逃避納稅義務,A市國稅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于2007年6月18日對該公司的機器設備進行了查封,一方面,將采取保全措施時填寫的“查封商品、貨物、財產清單”與實際核對,逐件拍照,逐一登記,并與房東攜手監控查封物資,防止公司轉移資產;另一方面,委托拍賣行進行拍賣,在網上發布拍賣信息,并依法凍結了該公司的銀行賬戶。2007年11月15日,W公司繳納了稅款和滯納金156萬元,同時稅務機關責令該公司作出了繳納罰款的計劃。
五、案件分析
(一)查處本案的認識及體會
W公司的偷稅手法比較隱蔽,打著外資企業來料加工免稅的旗號,暗地里做的卻是內銷偷稅的交易。其經營的產品直接面對消費者,不需要開具發票,增加了稅務部門監管的難度;賬外經營資金通過法定代表人個人賬戶流轉,手段隱蔽,增加了檢查取證的難度。該案一波三折,稽查局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財力,最終順利查結,說明查處大要案不僅要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同時需要上下同心協力,頂住壓力爭取各方支持。
(二)工作建議
在日常稅收管理工作中,稅務機關應進一步加強對中小外資企業的稅收監控和稅務稽查力度。一方面在稅收管理中應結合納稅人的實際經營規模和狀況從其購進材料、使用勞務、日常水電費用開支、辦公費用開支等方面,對其納稅申報情況予以核實,對經營情況與申報收入存在明顯差異的應予以重點稅收監控。另一方面在稅務稽查工作中應結合其工藝流程,對貨物流和資金流進行對比分析,重點檢查此類企業是否有隱匿收入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