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違法事實及定性處理
(一) 違法事實和作案手段
1.該公司及其轉制前下屬的單位—某肉聯廠2001年至2005年在賬簿上少列經營收入1257萬元,其中租金收入694.66萬元。
2.該公司2002年、2003年編制虛假計稅依據累計虛報虧損14.47萬元。
(二) 處理結果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二、五、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三條、《國務院關于教育費附加征收問題的緊急通知》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繳該公司少繳的營業稅347,331.56元,城市維護建設稅24,313.22元,教育費附加10,419.93元,企業所得稅1,266,729.86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加收滯納金361,645.25元。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該公司少繳的營業稅347,331.56元,城市維護建設稅24,313.22元,企業所得稅1,266,729.86元定性為偷稅,處一倍罰款1,638,374.64元;對該公司虛報虧損行為處以5萬元罰款。
4、鑒于該公司偷稅行為已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條和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及有關規定,將該公司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該公司對偷稅事實、手段、金額均供認不諱,應補稅費、滯納金、罰款已于2006年6月全部追繳入庫。此外,按照國地稅稽查協作工作要求,地稅稽查部門將有關檢查數據及信息傳遞給國稅部門處理。
經檢察機關提出公訴,法院依法判決該公司犯偷稅罪,判處罰金200萬元;判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犯偷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判決該公司書記兼副總經理李某犯偷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判決該公司會計藍某犯偷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判決該公司會計姚某犯偷稅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