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處理結果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038號,根據原《征管法》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十條及現行《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追繳該墓園少繳的企業所得稅2870087.91元。
2.根據原《征管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現行《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加收滯納金172.067萬元。
3.根據原《征管法》第四十條、現行《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對該墓園在賬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繳企業所得稅的行為定性為偷稅,處罰款143萬元
4.鑒于該墓園的偷稅行為已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條和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及有關規定,將該墓園偷稅案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該墓園為求得法律的從輕處理,對該案查補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全部繳納入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