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處理結果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三、四、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追繳企業所得稅695333.23元;對滯納企業所得稅稅款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對少繳企業所得稅處以1倍罰款695333.23元。
2.該單位2005年度偷稅數額695333.23元,占當年應納稅額比例62.7%,已涉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征管法》第七十七條和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及有關規定,將該單位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四、案件分析
(一)查處本案的認識和體會
1.要重視發票真實性的檢查
本案中,該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取得大量不合法發票的手段虛增供料金額,達到偷逃國家稅款的目的,因此,稅務檢查人員應加強對發票的辨別和審核能力。本案中也正是源于檢查人員對不合法發票的準確核實,才找到了該納稅人虛增供料金額的違法事實。
2.要善于運用邏輯分析方法檢查
稅務檢查工作離不開科學性分析,稅務檢查人員要善于運用科學、合理的分析方法,及早發現企業存在的偷漏稅嫌疑,使檢查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提高檢查質量。
3.稅務檢查工作切忌就賬查賬
在本案中,針對施工電費的檢查,單從賬面上看發票都是合法的,但如果不進行科學分析,不進行實地落實和了解情況,就很容易把這個問題忽略,從而造成檢查的漏洞。因此,在具體的稽查工作中,既要重賬,又不能唯賬,只有從賬面到實際,從實際到賬面的多次反復,才是辦案的要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