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工資可以全額稅前扣除了。招待費的標準有變動的。
08年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的60%在不超過當年收入的5‰的部分允許在稅前扣除,也就是取這二個標準中較小者在稅前扣除,超過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例:當年發生招待費100萬元,收入2000萬元,則:100*0.6=60萬 2000*5‰=10萬,則稅前只允你扣除10萬元,100-10=90萬元要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接上例:假如收入為20000萬元,,則20000*5‰=100萬元,則稅前允許你扣除60萬元,100-60=40萬元要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
也就是說當年業務招待費無論如何都要調增處理,在這二個標準相等時企業收益是最大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