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問題
公告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 377 號)第一條第(一)項修訂為: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一項或幾項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包括僅享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免稅收入優惠政策的企業、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總局解讀:為擴大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惠及面,根據稅務總局的規定,自 2014 年度開始,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不論實行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 號)第一條規定,享受優惠的企業(含小型微利企業)不得采取核定征收。因此,需要進行相應修訂,明確小型微利企業既可實行核定征收,也可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公告第一條所涉及的事項分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 2011 年第 25 號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 2015 年第 6 號公告施行時間執行。公告第二條適用于 2016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