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題】 我公司現在是一般納稅人,銷售在小規模納稅人時購入的固定資產,是否可以放棄減稅,選擇 3%繳增值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2 年 1 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于以下兩種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 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一、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4 年第 36 號五、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2 年第 1 號)中“可按簡易辦法依 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修改為“可按簡易辦法依 3%征收率減按 2% 征收增值稅”。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 年第 90 號: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 3%征收率減按 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 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所以,您公司銷售小規模納稅人時購入的固定資產,可以放棄減稅,按簡易辦法依 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