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2017年第一季度的腳步漸行漸遠,想必納稅人的匯算清繳工作也在如火如荼地進行著。為了幫助廣大納稅人在這個忙忙碌碌的匯算清繳季里更好地將此工作做到準確無誤,本文梳理了2016年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所執行的新規,總結了企業在歸集和計算其他相關費用時應注意的要點。
從2016年開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就已執行新的政策!敦斦、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實施,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以下簡稱老政策)被取而代之。
關于研發費用其他相關費用,老政策并未做過多的明確,財稅〔2015〕119號文件相比老政策,參照了高新技術企業研發費用的相關規定,首次明確歸集范圍,其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并規定加計扣除金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該范圍與高新技術企業其他費用范圍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