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房地產企業將建好的幼兒園贈與當地教育局,如何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對該業務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是非配套設施贈與業務,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七條規定,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于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于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
如是開發區內的配套設施贈與業務,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十七條規定,企業在開發區內建造的會所、物業管理場所、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幼兒園等配套設施,屬于非營利性且產權屬于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可將其視為公共配套設施,其建造費用按公共配套設施費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