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除下列各項外,企業應當將金融負債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負債: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包括交易性金融負債(含屬于金融負債的衍生工具)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二)金融資產轉移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或繼續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所形成的金融負債。對此類金融負債,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相關規定進行計量。
(三)不屬于本條(一)或(二)情形的財務擔保合同,以及不屬于本條(一)情形的以低于市場利率貸款的貸款承諾。企業作為此類金融負債發行方的,應當在初始確認后按照依據本準則第八章所確定的損失準備金額以及初始確認金額扣除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相關規定所確定的累計攤銷額后的余額孰高進行計量。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企業作為購買方確認的或有對價形成金融負債的,該金融負債應當按照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進行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