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2號)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年應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在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累計應征增值稅銷售額,包括免稅銷售額。
因此,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不是指會計年度,可跨年度累計。比如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這連續12個月就是一個經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