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承擔的增值稅稅額。那么進項稅額哪些情形是不能抵扣呢?
第一種情形 不符合法律、法規相關規定
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例:A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6月境外B企業向其提供咨詢服務,A企業在主管稅務機關為B企業代扣代繳增值稅6000元,但A企業不能夠提供與該業務相關的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故該筆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會計處理如下:
借:管理費用或相關科目6000
貸:銀行存款6000
第二種情形 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簡易計稅方法是指一般納稅人發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一般納稅人,其取得的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如: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等。
例:某建筑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6月購買材料,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金額100000元,進項稅額17000萬元,該批材料用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老建筑項目,該筆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應直接計入成本。會計處理如下:
借:原材料或相關科目117000
貸:銀行存款或相關科目11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