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某公司在今年1月份稅務檢查出有張上年5月份的進項發票是假票,并已于1月份按票面稅款補繳增值稅和滯納金,當時這張票用于采購,并且貨物已經售出,應該如何做賬務處理?
鑒于貨物已經在上年度銷售,相關貨物成本已結轉主營業務成本,因此,涉及這筆稅金的賬務處理,參考如下: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營業外支出-稅收滯納金
貸:銀行存款
上述會計處理參考了國稅發[1998]044號規定的增值稅檢查調賬方法,但是在財政部最新下發的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6]22號)文件中,并沒有“增值稅檢查調整”這個科目,因此可以將上述“應交稅費-增值稅檢查調整”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替換。(如果公司財務軟件不能自行增加“增值稅檢查調整”明細科目的話,建議通過“進項稅額轉出”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