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很多工薪族來說,發工資這一天基本上是脫貧致富的重要日子,也是很多人的還款日子,交房租,還信用卡……想到接下來的日子又得靠拆東墻補西墻過。
即使發薪日就是還款日,但這個美好的日子還是值得每個職場人期待的!
為什么有的人5號、10號就發工資,有的人要到25號才發呢?難道那些早發工資的人真的就長得比我美/帥么?當然……這只是其中一方面原因。
更重要的是:發薪日是公司生態的一個縮影,可以由此看出一個公司的好壞。
01
10號前發工資這些公司大多為高科技公司、上市公司、外資公司或是國企,規模比較大,福利待遇也很好,而且制度方面都很完善,不僅僅是高薪,神馬過節福利、加班補助、高溫費、帶薪年假、年終獎啥的,統統都會有。發薪日也一般是在次月的5號到10號之間,如遇到發薪日與節假日、休息日沖突,多數企業會提前發放。年終獎一般會在次年初發放。
外資企業中,歐美企業是遵守中國法律的典范,法定的節假日都會有,為員工提供的福利、待遇也較好,工資會在次月10日前發放,而且還會有節日禮金、過年紅包之類的人文關懷。
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這類企業因為是“國”字號,所以不用太擔心發工資的問題,在執行國家政策上不會打折,像雙休日、加班費、高溫費、帶薪年假等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都不會少。
一般來說,他們在次月10日之前鐵定是要發上月工資的,也有在當月最后一天就把本月工資發了的。
03
15號以后:多為小企業,尤其是社會服務業、勞動密集型公司。他們一般都在次月15-25日發工資。其目的,主要是為了穩住員工,用工資圈住員工,因為你不管什么時候離職,都會有一部分工資壓在他手里。
這類企業員工穩定性差、流動頻繁,企業主只好出此下策。
這類企業的工資一般都處于社會偏低水平。有些小企業甚至常年沒有節假日和休息日,也不會付加班費和安排調休。(按照規定,如果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企業應該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05
● 請假扣3倍工資違法
勞動者如果請事假,則工資的計算公式為:(21.75天-請假天數)×日工資
例如:假設甲每月的工資為2175元,則日工資為2175÷21.75=100元,假若10月份甲請事假4天,則10月份甲實際工作了17.75天。因此10月份的工資是17.75×100=1775元。
● 孕期女職工產檢扣工資違法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六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中就產前檢查曾進一步解釋為,女職工產前檢查應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對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
● 用人單位為捐贈強扣工資違法
根據《公益事業捐贈法》第4條的規定,職工有權自行決定捐款的數額,是否捐款以及如何捐款都必須出于職工的自愿,任何用人單位都不得強行扣除職工的工資。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克扣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 員工辭職單位扣工資違法
《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上班遲到單位扣工資合法嗎?
上班遲到是很多人都會經歷過的事,那么遲到可以扣工資嗎?遲到工資是否合法呢?
勞動者肆意遲到等行為應屬于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應當有權在規章制度或企業獎懲制度中,對此類行為進行一定的處罰,以實現雙方的權利義務平等。
1982年國務院頒布施行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了企業的罰款權,然而,該條例已經在2008年1月15日廢止。
也就是說,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單位已經不能再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在規章制度中設立罰款條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