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業執照出來前支付的職工工資,是否可以不計提福利費?
企業在開辦期間發生的費用應該按照會計制度進行正常核算,發生的工資費用也應按照經營來進行正常的核算,由于企業的性質不同,執行會計制度也有所不同。
國有企業從2007年開始執行企業財務通則可以提取14%職工福利費,財務通則的適用范圍是“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備法人資格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適用本通則。金融企業除外。
在北京市國稅局【內資企業所得稅問題解答(第一期)】是這樣回答的:
“5我想問一下福利費從近年開始是不是不用計提了
答:按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納稅人的職工福利費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百分之十四計算扣除。如果納稅人在會計處理上未計提職工福利費,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也可以稅前扣除!
外商投資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及港澳臺投資企業從2005年開始就不計提14%的福利費了
其它企業和小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或2001年會計制度的單位暫時還可以計提也不算違反會計制度。
企業開辦期間發生的工資費用是否計提應按照上述原則掌握,主要看企業的性質和執行的會計制度。由于沒有正常經營發生的工資和福利費應該計入開辦費,待正常開業時在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一次或分次攤銷
以上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