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工企業會計核算辦法
施工企業會計核算辦法
一、總說明
(一)為了統一規范施工企業的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施工企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施工企業會計核算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施工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同時,執行本辦法。
二、補充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一)會計科目的設置
1.本辦法在《企業會計制度》的基礎上增設了“周轉材料”、“臨時設施”、“臨時設施攤銷”、“臨時設施清理”、“工程結算”、“工程施工”和“機械作業”科目。
2.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施工企業確認的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費用分別通過“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科目核算,本辦法對其核算內容進行了補充。工程施工合同預計損失準備通過在“存貨跌價準備”科目下增設“合同預計損失準備”明細科目核算。
3.施工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自行設置“撥付所屬資金”、“上級撥入資金”和“內部往來”等科目。
1233 周轉材料
一、本科目核算施工企業庫存和在用的各種周轉材料的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
周轉材料是指施工企業在施工過程中能夠多次使用,并可基本保持原來的形態而逐漸轉移其價值的材料,主要包括鋼模板、木模板、腳手架和其他周轉材料等。
二、本科目應設置“在庫周轉材料”、“在用周轉材料”和“周轉材料攤銷”三個明細科目,并按周轉材料的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采用一次轉銷法的,可以不設置以上三個明細科目。
三、購入、 自制、委托外單位加工完成并已驗收入庫的周轉材料、施工企業接受的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周轉材料、非貨幣性交易取得的周轉材料等, 以及周轉材料的清查盤點, 比照“原材料”科目的相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四、施工企業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對周轉材料采用一次轉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