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納稅人提供如下相關資料,到國稅局發票審批窗口辦理: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
3.辦稅員資格證;
4.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
(二)稅務機關在《增值稅普通發票領購單》上填寫領購發票名稱、發票代碼、數量。簽署審核意見,售票員簽名或蓋章,審批部門簽章后交購票員一份企業留存,一份稅務機關留存,月份終了移送存檔。審核人員將其購票情況錄入計算機,同時登記在《普通發票領購簿》上。
(三)實行“驗舊供新”方式售票的領購發票時,提供前次領購的普通發票,審核發票使用情況及版別、起止號碼、填開起止日期、累計填開金額、核對無誤后,登記《查驗發票使用情況明細帳》。同時,在審核發票封面上加蓋審核員名章。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法人代表身份證(原件);
3.辦稅員資格證;
4.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
(二)稅務機關在《增值稅普通發票領購單》上填寫領購發票名稱、發票代碼、數量。簽署審核意見,售票員簽名或蓋章,審批部門簽章后交購票員一份企業留存,一份稅務機關留存,月份終了移送存檔。審核人員將其購票情況錄入計算機,同時登記在《普通發票領購簿》上。
(三)實行“驗舊供新”方式售票的領購發票時,提供前次領購的普通發票,審核發票使用情況及版別、起止號碼、填開起止日期、累計填開金額、核對無誤后,登記《查驗發票使用情況明細帳》。同時,在審核發票封面上加蓋審核員名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