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意樓上的,都要貼5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4]25號
財政部發布的《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兩則”及有關規定,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新會計制度,統一更換會計科目和賬簿后,不再設置“自有流動資金”科目。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稅目稅率表中“記載資金的賬簿”的計稅依據已不適用,需要重新確定。為了便于執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二、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二月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12.營業帳簿 生產經營用帳冊 記載資金的帳簿,按固定資產原值與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萬分之五貼花。其他帳簿按件貼花五元 立帳簿人
國務院令[1988]第11號
12.營業帳簿 | 生產經營用帳冊 | 記載資金的帳簿,按固定資產原值與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萬分之五貼花。其他帳簿按件貼花五元 | 立帳簿人 |
財政部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的通知
財稅字[1988]第255號
第六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營業帳薄,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帳薄。
第七條 稅目稅率表中的記載資金的帳薄,是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帳薄,或者專門設置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帳薄。
其他帳薄,是指除上述帳薄以外的帳薄,包括日記帳薄和各明細分類帳薄。
第八條 記載資金的帳薄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總額貼花后,以后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