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京地稅企〔2003〕646號
關于明確若干企業所得稅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 (2003-12-24)
各區、縣地方稅務局、各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的有關規定,針對各局在執行企業所得稅政策中反映的問題,經研究,現將企業所得稅幾個業務問題明確通知如下:
一、納稅人以經營性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改良支出,按剩余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孰短的期限平均扣除;如剩余租賃期和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均超過五年,按五年平均扣除。
二、對實行住宅取暖補貼辦法改革試點區縣的納稅人,其參照有關區縣政府制定的行政機關住宅取暖補貼標準,發放的住宅取暖補貼,允許在計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三、對納稅人因工作需要租用個人汽車,按照租賃合同或協議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對在租賃期內汽車使用所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其它應由個人負擔的汽車費用,如車輛保險費、維修費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四、實行定率征收的房地產企業,其收入應包括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五、納稅人訂購《人民日報》、《北京日報》和《求是》、《前線》雜志的支出,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
六、廣告企業執行定率征收,其收入2003年度暫按如下掌握,即“廣告代理業的營業額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付給廣告發布費者的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七、根據北京市財政局等單位《關于印發〈北京市職工住宅清潔能源分戶自采暖補貼暫行辦法〉的通知》(京財稅〔2003〕2082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納稅人比照京財稅〔2003〕2082號文件規定的比例支付給職工的自采暖補貼及附加補貼,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
二ОО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2007年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匯編(北京市地稅局)
十六、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相關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的通知
京國稅函〔2007〕228號
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相關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305號)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相關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7〕305號)
云南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企事業單位用車制度改革后相關費用稅前扣除問題的請示》(云國稅發〔2006〕38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十七條規定,工資薪金支出是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企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在規定的標準內,為員工報銷的油料費、過路費、停車費、洗車費、修理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以及以現金或實物形式發放的交通補貼,均屬于企事業單位的工資薪金支出,應一律計入企事業單位的工資總額,按照現行的計稅工資標準進行稅前扣除。
二○○七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