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幾位說的不一定正確,問題不在于是否要有個協議,協議只是形式而已,這個涉及稅收自由裁量權問題。
新的《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與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含義為只有經稅務機關認定:支出的性質是否與收入有關,支出的數額是否合理。才能扣除。換句話說:即使你有合法、有效的票據,包括有相關合同、協議等,只要與收入不相關而發生的支出,與收入相關的支出中超出了合理數額,均不能扣除。
接下來,在稅務匯算、檢查時,你該如何做?你老板該如何做?懂撒。。。。。
租車協議是一定要有的,否則,這些費用不能在稅前列支。而且你公司簽協議的日期要提前到這些費用單據開具的日期前。
如果要進固定資產,當初買車的時候,發票抬頭應該寫單位名字。如果對不上單位名,稅所是不認的。現在固定資產管理非常嚴格,當月減少了固定資產他不理你,增加了固定資產,馬上電話就追過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