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舊會計準則主要變化對比分析
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存貨
1、 取消了后進先出法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已售存貨,應當將其成本結轉為當期損益,相應的存貨跌價準備也應當予以結轉!
改進后《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取消了后進先出法,我國修訂的存貨準則也取消了后進
先出法,主要是因為后進先出法不能真實反映存貨流轉,這一決定并不排除與后進先出法相似的能夠反映存貨流轉的特殊成本法。
2、 關于存貨的借款費用的會計處理問題
第十條 應計入存貨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的規定處理。(第四條 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和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可使用或可銷售狀態的存貨、投資性房產等。)
這一問題將由修訂后的借款費用準則予以規范,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范圍將擴大到某些存貨項目,如需要相當長時間才能夠達到可銷售狀態的存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