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準則與舊準則會計處理的差異
1、在不涉及補價的條件下
新準則:若以公允價值計價,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公式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若以賬面價值計價,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不涉及損益。
公式: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舊準則: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不涉及損益。
公式: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與新準則賬面價值計價結果一樣。
2、在涉及補價的條件下
(1)支付補價的
新準則:按照公允價值計量的情況下,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公式: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按照賬面價值計量的情況下,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不涉及損益。
公式: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舊準則: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不涉及損益。
公式: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與新準則以賬面價值計價結果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