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計算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將來應付金額現值之間的差額
債務重組日,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5200000(元)
將來應付金額=(5200000-200000)×(1+2%)=5100000(元)
將來應付金額的現值=5100000*0.943=4809300元(查表得現值系數0.943)
差額為390700元。
新準則與舊準則關于或有事項的概念和確認條件一致,但對預計負債的計量不同。舊準則對預計負債的計量只有初始計量,即按履行相關現時義務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進行,而新準則對預計負債的計量分為初始計量和后續計量,初始計量按履行相關現時義務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進行,并應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后續計量指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日對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賬面價值不能真實反映當前最佳估計數,應作相應調整。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有確鑿證據表明該賬面價值不能真實反映當前最佳估計數的,應當按照當前最佳估計數對該賬面價值進行調整。
1. 銷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勞務收入確認條件的表述上略有差異,其實質內容未改變。
原準則規定銷售商品收入確認需滿足四項條件,其中第四條為“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提供勞務收入確認需滿足三項條件,其中第一條為“勞務總收入和總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新準則規定銷售商品收入確認需滿足五項條件,其中第三條為“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第五條為“相關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提供勞務收入確認需滿足四項條件,其中第一條為“收入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第四條為“已發生的成本和將要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其實質內容與舊準則規定是一致的,只是在表述方法上略有不同。
2. 新準則在計量時采用公允價值模式
原準則規定
“收入應按企業與購貨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金額或雙方接受的金額確定”,即計量采用名義金額。
新準則要求計量采用公允價值,規定“收入應按其已收或應收對價的公允價值來計量”。如收入的名義金額與其公允價值(通常為現值)差額較小,可按名義金額計量;如收入的名義金額與其公允價值(通常為現值)差額較大,應按公允價值計量。
一、新舊會計準則主要差異
財政部1998年6月份頒布了《企業會計準則-建造合同》,自1999年1月開始實施。這次財政部在建立我國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時,對該具體準則沒有作較大的修改,從財政部會計司劉光忠處長的講課中了解到有三處小的改動:
1、舊準則第1條規定“本準則規范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新準則規定房地產開發商自建的商品房也可按本準則核算。
2、《企業會計準則-減值準備》中沒有規定建造合同減值準備的內容,在新準則中增加了建造合同減值準備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