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1企業會計制度規定
1251 委托加工物資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委托外單位加工的各種物資的實際成本。
二、發給外單位加工的物資,按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企業,還應當同時結轉成本差異。
企業支付加工費用、應負擔的運雜費等,借記本科目!皯欢惤皓ぉ辉鲋刀(進項稅額)”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納消費稅的委托加工物資,其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費稅,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收回后直接用于銷售的,應將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費稅計入委托加工物資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收回后用于連續生產的,按規定準予抵扣的,按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費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加工完成驗收入庫的物資和剩余的物資,按加工收回物資的實際成本和剩余物資的實際成本,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采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企業,按計劃成本或售價記入“原材料”或“庫存商品”科目,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或售價之間的差異,記入“材料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本科目應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單位設置明細科目,反映加工單位名稱、加工合同號數,發出加工物資的名稱、數量,發生的加工費用和運雜費,退回剩余物資的數量、實際成本,以及加工完成物資的實際成本等資料。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委托外單位加工但尚未加工完成物資的實際成本和發出加工物資的運雜費等。
五、工業企業可將本科目名稱改為“1251委托加工材料”;商品流通企業可將本科目名稱改為“1251委托加工商品”。
2006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
1408 委托加工物資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委托外單位加工的各種材料、商品等物資的實際成本。
二、本科目可按加工合同、受托加工單位以及加工物資的品種等進行明細核算。
三、委托加工物資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發給外單位加工的物資,按實際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還應同時結轉材料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
(二)支付加工費、運雜費等,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納消費稅的委托加工物資,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費稅,借記本科目(收回后用于直接銷售的)或“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收回后用于繼續加工的),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驗收入庫的物資和剩余的物資,按加工收回物資的實際成本和剩余物資的實際成本,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采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按計劃成本或售價,借記“原材料”或“庫存商品”科目,按實際成本,貸記本科目,按實際成本與計劃成本或售價之間的差額,借記或貸記“材料成本差異”或貸記“商品進銷差價”科目。
采用計劃成本或售價核算的,也可以采用上期材料成本差異率或商品進銷差價率計算分攤本期應分攤的材料成本差異或商品進銷差價。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委托外單位加工尚未完成物資的實際成本。